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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流通期能否实行“分等设限”
2007年12月10日03:17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陆向东

  新股上市首日屡屡遭遇恶炒的事实证明,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已经被某些投资机构异化成借助资金优势套取无风险价差的手段。然而,毋容置疑的是,即便基本面十分优良的大蓝筹股,一旦被畸形炒高,也必将踏上漫漫的价值回归之路。如果听任发展下去,势必动摇中小投资者持股信心,甚至加剧基金赎回潮,致使二级市场日渐低迷,复归熊途。因而,有必要调整相应规定,对新股上市流通期采用“分等设限”。具体方法是:按各家投资机构每次参与申购的资金数额分别规定准许进入二级市场的期限。即:申购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新股上市首日即可卖出;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三个月后方可卖出;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半年后方可卖出;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九个月后方可卖出;5000万元以上的一年后方可卖出。众所周知,随着时间推移,市场将会自动调整新股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程度,某些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也会逐步释放,由此决定,实行按申购金额分等设置禁售期限后,必将迫使投资机构彻底放弃当前这种不顾基本面,倾其所有甚至借钱去参与申购的做法,而是根据对公司质地的研究,决定申购资金投入量和持股时间长短,从而,既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也可使机构投资者通过长期持有新股达到稳定市场的作用,最为重要的是,可以促使新股发行真正走向以质定价。

(责任编辑:张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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